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万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衣景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聪,上海万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客服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佟娇,上海万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郝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北京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泽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上海万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毅、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郝毅以要求确认其与上海万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上海万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平日超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175号裁决书。郝毅、上海万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郝毅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208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现郝毅、上海万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故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2086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20862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马千里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 十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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