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1996年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福旺,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会某某。
负责人蔡某1,男,该村民小组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51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3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账户银行存款31846.58元。经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另案申请执行人蔡某2、韦某1、韦某2协商一致:蔡某某分配7961.65元、蔡某2分配7961.65元、韦某1与韦某2共分配15923.28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的负责人蔡某1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小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