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全,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金凤因与被申请人张国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金凤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申请人如约支付了第一年的全部租金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被申请人从2018年开始停止向土地所有权人龙跃置业公司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费,龙跃公司从2018年开始一直收取申请人的土地租金至今。申请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出租的房屋是临时违章建筑,全部为木结构且没有约定的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审批手续。2019年6月22日,因电路故障发生火宅,房屋大部分被烧毁,合同标的物灭失,被申请人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及时报警,申请对火宅原因进行调查,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并赔偿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责任,隐瞒真相,拒不报案,不对房屋进行重建,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申请人数次拨打电话遭拒。为了挽回经济损失,申请人只能对餐厅进行重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早在2019年就灭失,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租金,于法无据。二、正常情况下,出租方认定承租方拖欠租金,会就全部租金主张权利,被申请人单就期满后的部分起诉,企图逃避火宅的责任和隐藏租赁物灭失的责任,实际上变相的将申请人的龙跃庄园酒店认定为被申请人所有,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餐厅是申请人自己建成的,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 张国禄未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启动再审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对其与张国禄签订的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表示异议,双方的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合同具有相对性,申请人认为其向案外人龙跃公司缴纳了部分费用,可另行结算处理。申请人认为租赁的房屋大部分被烧毁,是其重建了酒店,因没有火宅原因的鉴定意见,且有关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与本案的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解决。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金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树利 审 判 员 朱永超 审 判 员 王道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天 书 记 员 颜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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