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178号。 负责人:赵鑫,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祥期,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曼新,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与周曼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141.08元并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700元后已将余款4441.0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存款47628.23元,已依法提取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网络资金、无车辆、无房地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应泽 审 判 员 黄晓晖 审 判 员 莫雄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炳利 书 记 员 左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