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68号胜马可商业广场5001号。

负责人:霍文磊,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代为办理领取诉讼退费及案款事宜等。

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6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会滨,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薛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运城市盐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诉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薛蛟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薛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薛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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