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伏某1,男。

法定代理人:伏某2(系伏某1父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某3,男。

被告:罗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女。

被告:王某2,男。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

负责人: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伏某1诉被告罗某、王某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伏某1以与被告罗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伏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伏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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