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食用菌加工基地工业园区38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郑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茂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被告:闽侯县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员工公寓9座3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萍萍
书 记 员 林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