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甘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2-123号。
负责人:薛晓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恩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9)辽07执保100号一案中,案外人甘霖于2021年6月16日对查封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锦州市太和区黄海大街51号54-7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甘霖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案外人甘霖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准许甘霖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