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执行人:朱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尚永生与被执行人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京0116民初400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朱强分三笔偿还尚永生借款30万元:第一笔10万元,于2018年7月14日前偿还;第二笔10万元,于2018年8月14日前偿还;第三笔10万元,于2018年9月14日前偿还;二、如果朱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尚永生有权要求朱强支付利息,利息自上述约定的最迟还款期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每笔应还而未还款项为基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永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强给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账户内划拨5.13万元并发还给申请人尚永生,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8)京0116执24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尚永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强住房公积金9.66万元并发还给申请人尚永生。双方于2021年7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朱强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尚永生7.5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尚永生7.5万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由被执行人朱强负担。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执恢60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朱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尚永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施章义 审 判 员 杨景军 审 判 员 周 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