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居民,住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中路*号,住吕梁市。身份证号:142331195408160515。
申请执行人:李×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安业乡东岭上村人,山西省临县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2619670407181X。
被执行人:阎×,****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居民,住太原市亲贤北街远东大厦B座703室,住太原市。身份证号:140102195707172036。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晋1181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阎×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继来、李×2工程款445935.71元,垫付的税款8869.8元,共计454805.5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5.2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费6722.08元,由被执行人阎×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