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害人: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何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何海平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刑初65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梁某11814.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仍在服刑中,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