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坤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田培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战明与被执行人李坤宁、田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825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坤宁、田培香在永兴街19号(产权证号:14××11)有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坤宁、田培香位于永兴街19号(产权证号:14××11)房产。 二、被执行人李坤宁、田培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坤宁、田培香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