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关区永旺建材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经营者:孙少忱。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省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负责人:刘鸣鸣。
审理经过 原告南关区永旺建材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南关永旺建材)诉被告吉林省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胜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关永旺建材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用及物资损失35,307.9元;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5月16日起从原告处陆续租赁钢管、扣件、跳板等材料用于工程使用,双方约定了租赁价格,并留存了提货单据,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但在被告使用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迟迟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原告经多次催要依然没有结果。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没有这件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国中波从2020年5月开始,以被告程胜建筑公司员工的名义陆续从原告南关永旺建材提货。经过原告结算,钢管、扣件等共计欠付原告租金及赔偿损失款35,307.9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提货单、结算单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由于原告南关永旺建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国中波的行为受被告委托或者属于被告员工的职务行为,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南关区永旺建材租赁服务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2.00元,减半收取341.00元,由原告南关区永旺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