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渭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刘继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张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渭明与被告刘继昌、张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姜渭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渭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