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 代表人: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彬,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春田,该行职工。 被告:段存虎,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被告段存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彬和被告段存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段存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4436.62元(利息截止2021年5月19日系统查询日),从2021年5月20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清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8日被告段存虎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金额48000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年;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采用自助可循环贷款模式,单笔用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方式;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小麦、玉米种植);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单笔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等。合同签订后,2020年2月18日被告在农行华阴市支行营业部办理借款,到期时间为2021年2月17日。截止2021年5月19日被告所欠原告贷款本金48000元,利息4436.62元。后原告多次上门以书面方式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予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段存虎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但表示现无力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被告段存虎2019年2月18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被告段存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即支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诉请被告段存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事实清楚,条据明晰,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段存虎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5月19日的利息为4436.62元;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贷款系统查询的利息金额为准),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段存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