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国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350××××××××××××××*。
被告:刘枝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郑国双与被告刘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郑国双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双申请撤诉,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国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国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