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