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亥米都,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 被告:马木亥麦,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亥米都诉被告马木亥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8月5日,原告韩亥米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亥米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韩亥米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拉浪华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明 书记员 冶翛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