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邓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琪,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爱福窝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CHENWEICHANG。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与被告上海爱福窝云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邢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