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广,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周宏甜子,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海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李海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