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张志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刘小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忠与被告张志龙、刘小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