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宏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苏建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刘徽,女,****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宏娟与被告苏建生、刘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宏娟于2018年6月12日以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宏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宏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宏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文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人民陪审员  褚兴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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