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宏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苏建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刘徽,女,****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宏娟与被告苏建生、刘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宏娟于2018年6月12日以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宏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宏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宏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文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人民陪审员 褚兴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