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女,1984年12月14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38委。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贵,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