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金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汪祥,男,1985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金安与被执行人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金安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汪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汪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祥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汪祥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4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