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原告:张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告:于文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友、张刚与被告于文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张友、张刚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友、张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张友、张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