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执行人:施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某已于2021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了借款1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剩18000元借款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施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1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8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宁0303执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西明
审判员金 鑫
审判员马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王敬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