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平,女,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杨鹏,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李平与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46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26日被告因开理发店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分四次将60000元转给被告。2020年9月13日,被告偿还6000元后给原告打下54000元的借条一张,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至2021年4月26日全部还清。然而被告仅偿还原告8000元,还剩46000元就不再还款,现在无法联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平与被告杨鹏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26日被告杨鹏因开办理发店向原告李平借款60000元,2020年9月13日被告偿还6000元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平5万4千元整,还款日2021年4月26日,还款方法每月还款2000元,到还款日期全部还清。借款人:杨鹏,借款日期:2020.9.13”。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8000元,余款46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0年9月13日借条一份、支付宝帐单详情四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李平持被告杨鹏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被告杨鹏理应予以清偿。对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平借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2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杨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