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亦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河北贝儿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司书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戴亦飞与被告郭桂花、河北贝儿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亦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亦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