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轩,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阿克苏百斯特吉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杨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百斯特吉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潘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永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金网公司)与被告阿克苏百斯特吉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百斯特吉公司)、杨杰、乌鲁木齐百斯特吉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百斯特吉公司)、潘韬、陈江、刘永群、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帕孜来提·帕尔哈提 人民 陪 审员 阿扎 提古丽 人民 陪 审员 蔺 小 玲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文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