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洛县丰鑫硅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
负责人:陈燕青,职务:经理。
被告:罗明云,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石棉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洛县丰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明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甘洛县丰鑫硅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洛县丰鑫硅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洛县丰鑫硅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甘洛县丰鑫硅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