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现住孝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袁×,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晋1181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袁×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刘×、袁×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52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288000元,共计15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101.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费17800元,由被执行人刘×、袁×共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征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