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恒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衍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崇文北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崇文新区。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继现,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恒河因与被申请人蒋衍义、陈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0832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恒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