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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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32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B2-5商业区。
负责人:韩月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波,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兰双,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丽达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合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彦,总经理。
被告:陈凯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徐增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支行与被告石家庄市丽达创世商贸有限公司、陈凯彦、徐增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