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姜春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丽娜与被告姜春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丽娜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丽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丽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乐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 子 书记员 张乃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