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鸿伟,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上海XX集团总裁助理,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瑞阳、马超,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蔡鸿伟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21)沪010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蔡鸿伟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蔡鸿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鸿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鸿伟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鸿伟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巩一鸣 审判员 沈 黎 审判员 郑焯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