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23层2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C6AE4J(1-1)。 法定代表人:潘勇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妹,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玉林市。 被告:龚丽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对本案申请撤诉,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财产保全费830元,合计1742.5元,由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世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