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舜峰镇东云路28号。
主要负责人:邓苏,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刚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双仁,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邝开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夏利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与被告邝开发、夏利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