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5217310069X,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文化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邓长平。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爱金,云南旭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全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全靠银行卡纠纷一案,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云0325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148.69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2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账户内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通过富源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被执行人杨全靠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5418.69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全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通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