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永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邓树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起与被执行人邓树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树振名下号牌号码为黑CA××××号、车辆识别代号236695、长城牌机动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