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法务,住太原市。

被告:王某,住太原市。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伟强

书记员 李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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