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贾建宏,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平定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贾建宏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贾建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执行人贾建宏犯罪所得12658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决书生效后,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建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3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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