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住所: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泰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735940696。
法定代表人:陈忠世。
被告:周红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潘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诉被告朱周红玉、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2021年5月2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周红玉、潘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9.02元,减半收取1189.51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