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查某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顾某某与被申请人查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顾某某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查某某1的银行存款在4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继承人查某某2用于领取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银行卡在17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以房地权证芜**区字第××号房地权证项下陈某某1、陈某、陈某某2共同共有的坐落在**花园*#楼*-***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查某某1银行存款4万元,不得支取,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继承人查某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7×××89内的存款17万元,不得支取,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陈某某1、陈某、陈某某2共同共有的坐落在**花园*#楼*-***住宅(房地权证芜**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