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世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吴吉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付世猛与吴吉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世猛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吴吉光的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有房权证号为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处,位于明山区环山路XX栋X层X单元X号,有抵押有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吉光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吉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吴吉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付世猛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