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王某1与被告全某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上初中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可按相关票据负担);3.婚内财产由法院判定;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5.双方无债务。事实和理由:原告2015年去被告家里做客而互相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婚后发现双方彼此缺少包容和理解,经常因为琐碎事争吵,被告的性格比较小心眼,经常在琐事上不断纠结,且被告不会做家务。原告在珠海工作,被告在湛江工作,双方自2017年6月开始长期两地分居至今。被告来珠海就待过五天,这五天双方不断的争吵和互相指责对方的过错,确实很难在一起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内购置一套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旭日印象的房子,由原告付款购买包括首付以及各项所有税费,装修,家具还有房贷等,于2020年10月将所有贷款还完,被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所有费用加一起大概75万左右,房产写的是原告的名字。婚内无债务。婚生儿子王某2由被告抚养到初中,再由原告抚养到成人,由于我的工作及工作环境不适合带这么小的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多少由法院判定。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到现在差不多一年,这段时间双方无交流、无沟通。原告只有每个月看过孩子几次,但都是在外面住宾馆。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再一起生活,为维护王某1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全某辩称,一、本人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经过合法登记结婚的。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小家庭生活美满幸福。儿子年幼,为便于生活上的照顾,本人带儿子与父母一起生活。本人尽了一个做人妻子、母亲及儿女的责任。本人抚养儿子至今四年多,现儿子就读粤八建公司幼儿园中班,原告却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生活费。全部的生活费用,全部都是本人父母开支。二、原告自从到珠海工作以来,就对家庭不负责任。逢年过节也不回湛江探望儿子、妻子以及父母。本人带儿子到珠海探望原告,原告也是不理不睬。三、原告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不到一年时间两次提出离婚,本人不得不提醒自己,要预防第三者破坏我们的家庭。原告那么迫切要求离婚,本人也没有办法,只能成全。但原告必须安置好儿子的生活和教育,同时也要分割好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处理好财产的分配和儿子的抚养,本人不同意离婚。本人的要求如下:1、儿子王某2由本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学费及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的票据支付;2、财产只有房子一套,可按原告主张拆价75万元由原告使用,原告需支付37.5万元给本人。欠债4万元,各承担一半;3、儿子年幼,由本人抚养。原告每月拥有探望一次的权利。探望前需电话或口头通知被告,在不影响孩子的情况下,原告必须按指定地点约定时间接送。原告若有不适合探望孩子的行为,本人可以终止原告探望孩子;4、依法分割原告的住房公积金。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与被告全某于2015年10月经全某父亲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原告在珠海工作,每个月工资为8000元;被告在湛江工作,每个月工资为2000元。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是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原被告于庭审中同意该房子估价60万元,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于离婚时给付15万元,之后每年给付5万,三年内补偿完30万元给被告,被告予以同意。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4万元债务,原被告均没有异议。对于公积金部分,原告于庭审中表示,愿意分割1万元给被告。原告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粤080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8月2日,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相恋至今已将近五年,并生育了儿子,应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小孩抚养、生活费负担等家庭问题及长期两地分居产生分歧,互相缺乏关心、信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婚生儿子王某2的抚养问题。双方婚生儿子王某2长期跟随被告生活,故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考虑到孩子生活与学习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应以每月1600元为宜,医药费、教育费可凭有效票据由原告王某1、被告全某各承担一半。原告王某1每月可探望儿子王某2四次,被告全某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分割问题。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0万元,归原告王某1所有,原告于离婚时支付15万元,之后每年支付5万元,于三年内补偿完30万元给被告,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4万元债务,被告提供了银行流水及借款借据予以证明用于孩子的生活及学费等方面,本院予以确认,应由原告王某1及被告全某各承担一半。对于原告公积金部分,因双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有多少金额,原告于庭审中同意给付1万元给被告,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20.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全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王某2由被告全某抚养,原告王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600元至王某218周岁时止,医药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王某1与被告全某各承担一半,原告王某1每月可探望儿子王某2四次,被告全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归原告王某1所有,由原告王某1补偿被告购房款30万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万元,之后每年支付5万元,三年内支付完毕;
四、限原告王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全某支付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