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建楠,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修武县。2019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保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1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郭建楠酒后驾驶号牌为豫A×××××二轮摩托车,沿修武县七贤大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修武县电业局门前路段时,发现民警执勤,逃避检查将车停下并弃车逃离,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追赶将其查获。2021年2月23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建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24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该事实,有书证、证人薛某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建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请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八千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经被告人郭建楠庭审质证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建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建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刘镔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