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华盛小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1725672226X。
法定代表人于世勇,该单位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志龙,男,1966年12月27日,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洪妙素,女,1978年1月14日,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抚顺市平山栗子沟农贸市场,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平山四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3318816472N。
法定代表人白勇军,系该单位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抚顺市平山栗子沟农贸市场、张志龙、洪妙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411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411执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