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段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戴建海与被执行人段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9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段想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戴建海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想给付戴建海借款937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段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段想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段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戴建海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9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赵 蕾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闫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