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崇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永祥,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崇泽与被执行人马永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崇泽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768元(含执行费4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案件款35338元,二、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若违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111执8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