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马红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亮诉被告马红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袁亮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亮负担